而支持的观点也很明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劳动者未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仅是对享有的申请工伤认定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认定为对所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放弃。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我认为,郭玉生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启华药业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听了赵晋平的分析,关恒表示认同,但也同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这个案子有一定难度,问题就出在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上。为此,你一定要和当事人讲清楚,并做好笔录。以免将来法院不支持时,当事人找我们的麻烦。”
“我明白,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