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看书>军事历史>梦穿康熙换乾坤>第六十九章 ——小爷听汇报
律集解附例》,是《大清律例》的前身。顺治年间,甚至康熙、雍正两朝,严格意义上说,都还没有什么《大清律》的,只有这个《大清律集解附例》。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是由于香港割让予英国之后,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的习惯法模式,使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直到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们、她们的子女与后代仍然有承继权(但承继权分摊比例少于妻子)。至此,《大清律例》历史使命终于完成,从1646年到1971年,总共经历过325年。

[3]《大清律集解附例》中《刑律-斗殴》之《律》第叁佰零伍条——《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中明确规定,绝非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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