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英国战略家的分析似乎是正确的,就英国政府忙不迭的将关注重点转向中亚方向时,东南亚地区的局势“瞬间”就紧张起来,而这种紧张局面却是由“东婆罗洲危机”引发的。
“婆罗洲”,这是中国人对东印度群岛中的加里曼丹岛的称呼,中国人从数百年前起就开始向婆罗洲地区大举移民,古代和近代,中国人多数移居婆罗洲西部,是为“西婆罗洲”,而第一次南洋战争之后,中国移民开始向“东婆罗洲”进行一场规模浩大的战略转移,而且由于中国中枢政府对海外移民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优待,正是这种鼓励政策之下,到了1937年的时候,聚居东婆罗洲地区的华人、华侨已达五百万人,这些中国移民毫无疑问也拥有双重国籍,一本中国政府颁发的护照,一本荷兰东印度殖民政府颁发的居留证明,法律上看,中国政府和荷兰政府都对这些东婆罗洲的中国移民拥有管辖权,这个局面本身已非常复杂,但是如果再将南洋地区的另一个主要由华人构成的**主权国家考虑进来的话,那么这个局面就加复杂了,而这个华人国家就是兰芳第二共和国。
东婆罗洲地区定居、工作的华人中,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人口是由兰芳领土移居过去的,所以,这些人拥有第三本护照,兰芳护照,而且兰芳第二共和国也承认双重国籍,这样一来,对东婆罗洲地区某些华人拥有法律上的管辖权的就有三个国家,分别为中国、荷兰、兰芳,那么这样就会带来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如果东婆罗洲地区的华人与当地的土著民或者欧洲、美国、日本移民发生冲突时,到底该由哪个国家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呢?
这个问题,曾经通过中荷两国瑞士签订的国际条约进行了部分的解答,中国政府承认荷兰东印度殖民当局婆罗洲司法管辖权上的“优先权”,但是条件是:必须涉及中国公民的案件中使用中国法律,而且必须设立陪审团,陪审员的一半成员必须是当地华人。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国际条约是中国与荷兰两国政府签订的,并由美国、英国等列强共同背书,但是兰芳第二共和国却没有加入这一国际条约,这是一根尾巴,如果中国政府还“监督”着兰芳的外交事务,那么,这根尾巴就会隐藏中国盾牌之后,但是如果中国对兰芳的外交政策的“监督”消失了,那么,这根尾巴就会暴露荷兰人的面前。
1936年,中国政府与兰芳政府正式签署协议,将外交与国防的“监督权”交还给了兰芳中枢政府,于是,兰芳第二共和国终于成为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
既然是**国家,那么就必须行使**国家的主权,于是,从1937年开始,兰芳第二共和国就按照兰芳总统的指示开始与荷兰王国政府进行交涉,要求加入中荷南洋条约,并要求拥有对东婆罗洲地区兰芳公民的司法管辖权。
中国、英国、法国、美国、日本这五国的强力斡旋下,荷兰王国政府终于同意了兰芳的修约要求,于是,兰芳也成为“东婆罗洲利益主体”的一方,当兰芳公民东婆罗洲地区卷入司法纠纷时,陪审团的陪审员也必须有一半是华人,而且必须拥有兰芳国籍。
自从第一次南洋战争结束之后,东婆罗洲地区实际上已成为一块公共殖民地,英国、美国、法国、荷兰、中国、日本均可以这一地区进行移民、投资等经济活动,这块公共殖民地待遇上实际上与当年列强中国开办的公共租界差不多,只不过面积要大上许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美国、法国、荷兰、中国、日本,这些国家都可以向东婆罗洲移民,但是问题于,当地是热带地区,气候炎热,疾疫流行,生活优越的欧洲人宁可本国领取政府救济,也不愿意去东婆罗洲吃苦,这样一来,只有中国和日本向东婆罗洲的移民人数多,而其中又以中国移民占据绝对优势。
毫无疑问,由于移民数量的绝对优势,华人东婆罗洲拥有绝对的发言权,而且由于中国中枢政府一直以来大力宣传的“团结精神”、“炎黄精神”等民族主义理论,当地的华人移民面对异族时往往表现得非常抱团,加之兰芳地区华人的尚武传统和武器泛滥,东婆罗洲地区终于成为了一个民族、种族冲突的火药桶,华人卷入的暴力冲突事件越来越多,而由于陪审团的“不合作”立场,这些案件往往以华人取得胜利而告终,这是一种司法上的“制度性缺陷”,对此局面,荷兰东印度殖民当局束手无策,只能使当地土著人的愤怒情绪日积月累,并终爆发。
1937年秋天,因为对当地华人大地主和农场主大肆兼并土地的不满情绪爆发,东婆罗洲地区发生佃农和自耕农暴动,暴动开始时只是零星的武装冲突,但是随后迅速演变为一场全面战争,中国人、荷兰人、日本人、土著人都被卷入了战争之中,而其中,又以中国移民扮演的角色为重要,武装到牙齿的华人民团面前,土著人的反抗被迅速扑灭,而且随后,东婆罗洲的局势迅速转向对荷兰利益不利的一面,消灭了敌对游击队的华人民团推举了自己的政治领袖,并向荷兰殖民当局发出“建议”,要求取得“自治权力”。
毫无疑问,荷兰政府看来,这是一场“阴谋”,策划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