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刹羽而归的楚、林两人,萧云天并没有过多责备。
他知道,二人已经尽力了。他手下的这些队员,都有一颗忠肝义胆,都有一颗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心,没有人会在困难面前退缩。
这个时候,不需要再去责骂、责备,只能鼓励。
因为在他们两个去乌州市之前,萧云天就有一个预感,此行未必会有收获。
不幸他的预感果真变成了现实,虽然查到了很多叫贾小军的人,但没有一个能够和李多晨遇害案挂上钩的。
他的这种预感是有依据的,因为他对杨子向的供述并不完全相信。
有没有贾小军这个人还尚且未得到证实,而且,即使有这个人,贾小军也未必一定就是乌州市人。华夏人这么多,重名的多了,也可能是其它地方的人,杨子向记错了而已,或者贾小军故意说错了籍贯。
想来想去,萧云天觉得不能再在查找贾小军这条道上继续走了,已经走不通了。开始没走的时候,是有这个必要,但这条路已经试过了,在毫无进展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一条道走到黑了。
猛然间,萧云天一拍脑袋,哎呀一声,这事大方向错了!
本来侦查活动应该是公安机关占据主动,现在则是颠倒过来了,被犯罪嫌疑人杨子向的一席话干扰了侦查视线,偏离了侦查方向。
如果还是按照杨子向说的是贾小军做完的方向去侦查,有可能是没有结果的!
因为,假如是根本不存在的人,你怎么能够查得到这个人?!
正因为无法一一核实所有叫做贾小军的人,这个问题永远不能得到证实或者证伪。
如果在贾小军的身份上继续核查,永远没有完结的时候。
既然现在大量嫌疑都集中在杨子向身上,那么就应该围绕杨子向来继续查证。
杨子向虽辩称不是他做的案,但举不出任何证据或证人来证实他所说的话。
当然,如果真不是杨子向干的,那么证明没有发生过的事情也是困难的。
但假如就是他干的呢?一定有方法可以加以证明。
现在来看看本案的证据收集情况,虽然有很多的目击证人,但只有一个证人程威认出了犯罪嫌疑人就是杨子向。但程威因为和被害人李多晨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他证言的证明力显然受到了一定影响。
证人与被害人有某种程度的利害关系,并不意味着自动就失去证人资格。因为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证人必须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作证人。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证人并不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路人,而相反,可能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比如这种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亲属、亲戚、朋友、同事、邻居,只要知道案件事实,都可以成为证人。
只是在平常人主观认识上,或者是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的辩护策略上,会突出强调对方证人的利害关系,以此降低对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就本案而言,作为唯一一个认出犯罪嫌疑人的目击证人,虽然称不上是孤证,但证明力需要得到补强,也就是采取其它措施看能否印证程威说的是实话,这样他的证言证明力就加强了。
为此,萧云天再次将证人程威找了过来,询问他有关案件的事情。
程威显得很不耐烦,称能够给公安机关作证就已经很不错了,现在谁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现在自己履行了一个做守法好市民的义务,怎么公安机关还不相信他呢?
萧云天忙给他解释,感谢他的作证,但现在还要进一步核实他的证言,并不是怀疑他。
程威的情绪渐渐稳定下来,突然,他说道:“这个事,我除了给死者李多晨的姐夫张晓坤说过外,还给你们经侦支队的纪夫成说过这事。”
原来,程威在目击了凶案案发现场之后,觉得能够凑上了这一热闹,逢人就想炫耀一下,自己就在现场看到了杀人过程,第二天就把这事给打过交道、帮自己追过受骗财产的经侦民警纪夫成说了,看着是一个好像认识的姓杨的干的。
这无异是加强程威证言证明力的好方法!
自己人好找,萧云天立刻把纪夫成喊了过来,询问一下程威到底有没有给他说过类似的话。
纪夫成表示,的确在案发的第二天听过程威说过此话。
这样就大大增强了程威证言的证明力。
因为如果程威是被害人李多晨家人找来的托,故意冒充证人陷害杨子向的,就不会说出这个情节。程威在给张晓坤说之前,就已经给纪夫成说过了,又得到了纪夫成的证实。编证言也不会编的这么圆。而且还有公安自己人能够证实。
就在萧云天逐渐要进一步确信程威证证言的时候,突然又发现了一个问题。
程威说他是开车经过事发的那个路口的,自始至终没有下车,而现场是一个幸俱摊,在堆着家俱的情况下,开着车能看到现场的情况吗?
如果没有这种可能性,那么说得再好再圆也无法打消怀疑。
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应当采用另一种侦查手段,那就是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