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吴法官例行程序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答辩完毕!”老律师道。
王川一愣,没想到对面的老律师的答辩意见竟然如此简短。
“原告举证。”吴法官见双方代理人都惜字如金,自然也懒得多说话。
“第一份证据,原告在第三方公司处取得的工资及社保记录,还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仅在被告处工作了两个月,被告要求员工承担四十八万的违约金过高。
第二份证据,竞业禁止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竞业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三份证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离职证明,证明原告竞业限制的终止日为二零零九年的十月三十日。举证完毕!“王川道。
第一份证据虽然对原告不是很有利,但是该份证据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出现过,王川就算是不提交,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
“被告质证。”吴法官低头看着证据目录道。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方仅提供了两个月的社保和银行流水记录,我们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老律师道。
“原告,你们有完整的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流水吗?从离职之日开始的!”吴法官问道。
“有,原告的社保之前一直由人力服务公司代缴,这是缴纳记录。这份是原告从离职之日起的工资流水。”王川说完将社保和银行流水交了上去。
“这两份证据真实性我们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现实中经常有社保和真实劳动关系分离的情况,所以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的证明目的我们不予认可,有可能对方从别的渠道收取的工资,比如其他银行卡,或者家属的银行卡等!”老律师看过补充的证据后说道。
“被告,你们有原告在其他渠道收取工资的线索或者证据吗?”吴法官问道。
“没有。我们申请法院调查,调取原告及其家属的银行卡转账记录。”老律师道。
“被告,我释明下,如果你们有原告及其家属代收工资的证据或者线索,比如银行账号等请提交上来,我们可以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如果仅仅是你们的推测,没有证据我们就不调取了。”吴法官面色冷淡道。
“我们暂时没有掌握代收工资的证据或者线索。”老律师道。
“继续质证!”吴法官道。
“第二份证据,竞业限制协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中双方有明确约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的期间不计入竞业禁止期限。
第三份证据,离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质证完毕!”老律师道。
“现在被告举证!”吴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竞业禁止协议,证明双方对竞业禁止期限有约定,而且原告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
“第二份证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每月两万元。证明被告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
第三份证据,原告在第三方工作缴纳社保的证明,证明原告在第三方竞品公司工作。刚才原告已对存在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确认!”老律师道。
“被告,你们刚才认为原告隐瞒了实际工作天数,但是你们提交的第三份证据证明原告在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工作了两个月,你们确认下,到底以那个为准?”吴法官问道。
老律师挠了挠头,之前他质证说原告隐瞒实情,完全是出于被告公司的要求,他曾经与被告探讨过这个问题,公司要求他必须在庭审中提出来原告存在隐瞒其在第三方实际工作天数的情况,考虑到被告给自己的代理费还可以,老律师只得硬着头皮做了他不想做的事。
现在法官反过来让他确认,老律师心中有些纠结。
“以我们提交的第三份证据为准。但是我们仍然坚持原告在第三方的实际工作天数高于二个月。”老律师考虑再三道。
“原告质证!”吴法官看了老律师一眼,不想浪费时间。
第一份证据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明显不合理,剥夺了员工的择业自由。
第二份证据和第三份证据认可。质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被告公司任何职位?”吴法官问道。
“原告在被告担任总经理。”王川明白吴法官的意思,她在判断原告是否是两高一秘人员。
“之前提到的第三方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被告一致或者相类似?”吴法官接着问答。
“不完全一致!”王川犹豫了下道。
“被告,第三方的经营范围与你们公司一致或者相类似吗?”吴法官看向老律师。
“应该说主营业务是一致的,只是个别小业务不太一样,但是也都属于同类。我有第三方公司官网上的产品和服务介绍,还有被告公司网站上的经营范围介绍。”老律师准备的很充分,说完将两份网站截图复印件提交给了吴法官。
因为原告周正对违反竞业禁止的事认可,王川便没有在这方面浪费过多的时间,只是通过双方公司的官网大致看了下。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存在竞业关系的第三方公司实际工作时间是多久?”吴法官问道。
“二个月,原告收到被告的书面通知后便退出了第三方公司。”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