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份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扣扣工作群发送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其离职的前一天,距离申请人入职已经过去了九个月。申请人此时发送劳动合同要求签署明显存在不合理性。
申请人此举正好也可以证明其未签署劳动合同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原因,是因为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第五份证据不予认可,打卡记录只能证明申请人晚走了,但是并不能证明其在为公司提供劳动,不排除申请人下班后在单位聊天,或者看视频或者电影的可能。
而且被申请人对于加班有严格的规定,加班必须经审批。申请人未提交过任何加班审批。
质证完毕!”王川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一一质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