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川本来不想提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从案卷材料上看这案子确实是劳动纠纷,不是劳务纠纷,但是顾总觉得这个点对自己有利,非要加上。
俗话说办事不由东,累死也无功,王川本着客户就是上帝的精神变通了下,答辩意见给人的感觉像是在说:你瞧,不是我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是人家劳动仲裁委这么通知的。力求避免法官对自己有看法。
“原告进行举证!”婴儿肥法官板着脸道。
“第一份证据,《计件工资确认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
第二份证据,《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本案已经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审理;
第三份证据大兴法院的《民事裁定》,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第四份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前一次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委托鉴定机构对《计件工资确认单》进行过鉴定,鉴定费费一万三千五百元;
第五份证据,财产保全缴费单,证明原告已经申请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共花费两千三百二十元。
举证完毕!”杨星化说完靠在了椅子上。
王川一直搞不明白杨星化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提交第四份和第五份证据,司法鉴定和诉讼保全都是前一个案子的,不是本案的!
而且鉴定结论对他不利,他把应该支付的鉴定费放到了这个案子里,想让顾总支付,这想法真是奇葩!比写的脑洞都大!
不过好在原告没有增加新证据,王川心中踏实不少!
“被告,进行质证!”婴儿肥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存在被篡改的情况。
第二份证据《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
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份法院裁定并未就原被告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第四份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该份鉴定意见书是前一个案子的文件,法院在相关裁定中已经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处理。
第五份证据财产保全缴费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是另外一个案子的,不是本案的保全缴费单据。
质证完毕!”王川道。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婴儿肥男法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两份录音及录音的文字记录。
第一份录音是下午三点半打的,证明被告曾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点半打电话要求原告来见他,结果原告拒绝了,原告与被告因办公桌制作的事发生了争吵。
第二份录音是晚上六点半打的,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到办公室找他,被告再次拒绝,原告要求被告明天(也就是十六日)不用再来上班了,把之前签字的《计件工资确认单》还回来。被告称单子丢了,并要求原告支付工资。两人都比较激动,吵的比较凶。
(能不凶嘛,双方都开始互相问候祖宗八代了!)
第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不让原告工作的具体时间是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此后原告没有再去过被告处。
第二份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计件工资确认单》上关于原告入职和离职时间及完成工作情况的描述的书写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后,而被告书写的‘做完后统一结算’及签字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之前,前后两个笔记的形成时间不一致。原告提供的《计件工资确认单》曾经被篡改过,关于入离职时间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描述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份证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原告不是普通的技术工人,他曾于二零零七年考过了司法考试,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楚。他是在利用自己熟知劳动法律法规的优势,搜集证据后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份证据,原告参与诉讼案件汇总表,据不完全统计,自二零零七年至今,原告在冀省、津市、帝都等地先后代理第三人劳动争议案件五件,作为申请人和原告参与案件诉讼十五件。
仅二零零九年一年,原告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多达八件(同一案件产生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不计算在内),根据判决书显示,在二零零九年,原告在企业工作的最长时间为三个月,最短时间为两天。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诉求极其相似,而且以往案件中出现的《工资证明》与本案的《计件工资确认单》内容相似度极高。
由此可见,原告近年来频繁的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请假、迟到早退等各种理由迫使用人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利用其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劳动仲裁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收集、保留对其有利的证据,并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
该份证据足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实际目的不是为了提供劳动换取报酬,而是为了不劳而获,利用对劳动法的熟知通过虚假诉讼赚取巨大利益,其实为职业碰瓷人!”
王川的话音刚落,原告杨星化嗷唠一声站了起来,大喊嚷嚷道:“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