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五日入职海港餐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截止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原告在被告处共工作了五年。
二零一零年三月,原告接到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被告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款:‘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者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之约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无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截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三万五千元,工作了五年,粤省社平工资是四千一百零一元,社平工资的三倍为一万两千三百零三元。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总额为一万两千三百零三元乘以五年再乘以二,总额为十二万三千零三十元。
完毕!”王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