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警察也是必须的,有人在现场观察局势,不行就得调动警察来拉架。当然,保护议会不受外界干扰也是有的。
来宾每个人手里免费得到一份曹锟年间的《中华民国宪法》,这是民国历史上正式通过的唯一一本正式宪法,装帧很讲究。强霖注重其中的民权和国权的各自划分。
民权是在第四章,国民,共计18条:
第四条 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这里没有采用‘人权’的说法,但是在第十四条专门说明了:此处不列明,但又不违反宪政原则,则仍为自由的权利。强霖理解这个意思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并且仍然受到这个法律保护的。
强霖再看国权,这个比较好,不提主权这个模糊的东西,只是列举出来,不列举的,就不算国权。还分清楚了与省、县两级的权限。共计17条。在宪法的 第五章 国权 部分
第二十二条 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
第二十三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之∶
一 外交。
二 国防。
三 国籍法。
四 刑事、民事及商事之法律。
五 监狱制度。
六 度量衡。
七 币制及国立银行。
八 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税率应行划一之租税。
九 邮政、电报及航空。
十 国有铁道及国道。
十一 国有财产。
十二 国债。
十三 专卖及特许。
十四 国家文武官吏之铨试、任用、纠察及保障。
十五 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属于国家之事项。
强霖评价道:“这二十三条,十五款就是华北自治政府与潘馥总理要谈判的了。”
蒋廷黻说:“是的,大家都按照这个法律来的话,其实只是事权的划分,谁也不会增加国权,而伤害民权。其实华北地方的自治,估计是催促中央政府尽快确定制度。而不会去争夺这些义务,关键是财务税收的分成。中央政府则会根据华北政府承担的义务,确定税收给他多少才合适。是一个精算的谈判过程。”
强霖再看国权的第二十四条,这是国土不动产处理的原则,还有学制、警察、卫生、古籍文化、要环保啊!计有十三款和一个说明。
第二十四条 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之∶
一 农工、矿业及森林。
二 学制。
三 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四 航政及沿海渔业。
五 两省以上之水利及河道。
六 市制通则。
七 公用征收。
八 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九 移民及垦殖。
十 警察制度。
十一 公共卫生。
十二 救恤及游民管理。
十三 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上列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范围内得制定单行法本条所列第一第四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各款在国家未立法以前省得行使其立法权。
蒋廷黻说:“这个说明很好的。上列各款等等,省立法权可以做什么,都有规定。不要相互扯皮。中央政府看重的,绝不放手,包括学制,金融,跨省地势,市制通用——也就是市场规则,公用征收——也就是省立的征收民脂民膏,全国户口调查与统计,移民垦殖等等。这样省立只能按照中央的办法办理。不妨碍统一的市场和金融的安全,也不许各省定立妨碍其他各省财产的法律。你们自己省里的事情,不违背中央的话,你们都可以先自己去定吧。包括警察权。”
强霖再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