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派早期主要以《古兰经》和为数甚少的著名圣训明文作为制定教法的依据,对援引口头传述的圣训,持审慎态度。随着圣训的搜集、整理和编订工作的逐步展开,以及各学派之间相互交流的增多,引用圣训的范围也逐渐扩大。此外,还着重运用“公议”和“类比”,作为创制法规和立法断案的依据;但在无先例可援的情况下,则主张执法者可以从实际出发,根据“择善原则”,即以个人认为最合适的办法进行判断,故又被称为“意见派”。
艾卜·哈尼法因拒绝同哈里发合作,屡遭迫害,瘐死狱中。后来,穆罕默德·谢巴尼等改变了哈尼法不合作的做法,而得阿巴斯王朝的重用,他们曾分别担任全国最高法官和首都巴格达法官。同时,该派学说对阿巴斯王朝推行的伊斯兰化有利,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得到阿巴斯王朝的支持,一度成为官方奉行的教法,而居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之首。后东经波斯、中亚传至南亚次大陆和中国;西经埃及、马格里布传至安达鲁西亚等地。随着奥斯曼帝国的兴起和发展,大量的哈乃斐派学者被委任主管教法;其学说又经小亚细亚传至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和塞尔维亚。现在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埃及、突尼斯、印度、巴基斯坦以及中亚、西亚各地均盛行该派学说。中国穆斯林亦大多属于此派。
【代表著作】
该派代表著作有:穆罕默德·谢巴尼的《法例详录》、《大汇集》、《小汇集》、《大行集》、《小行集》、《续补集》,哈肯·沙希德的《教法大全》,赛热赫西的《教法学详释》,马哈茂德·沙利阿的《卫道经解》等。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wap_),《神话传说》随时随地轻松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