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看书>科幻未来>梦行者群>第一百六十四章侦探社在中州市的调查(一)

这一周周六的下午,在中州市也有三家侦探社分别接到了雇主的关于人员调查的委托任务。

其中一家接到的是对陈香香的调查,需要调查的内容是:(1)陈香香的个人履历及目前工作情况;(2)从明天开始的每天个人在公众场合下的活动情况,要求调查资料配合有照片或视频资料。(3)落实陈香香自去年以来有没有因为突然昏迷而入院的记录。

双方最后商定的合同价款是:第(1)项1000元。(考虑到陈香香也算是个网络上的名人,侦探社的人员之前也听说过她;此项相对的容易完成。)第(2)项,每天的跟踪、调查费用是1200元;雇主暂时预付3天的定金,如果需要延长时间,雇主将继续预付定金。(如果雇主需要陈香香在私密场合的细节资料,价格另算。)第(3)项,如果侦探社能提供出陈香香入院治疗的记录,雇主支付调查费用3000元。如果侦探社查不出陈香香的入院记录,无论最后给出“是”或“否”的结论,雇主支付调查费用500元。

可以看出来对于第(3)项委托,存在着如何去界定的问题,如果陈香香就不存在入院救治的情况,侦探社该如何让雇主相信呢?或者陈香香确实发生入院治疗的情况了,而侦探社因为个人能力的问题没有调查出来,有可能存在雇主付钱后买回的是不实资料。在这一项上,双方就研讨了近半个小时,最终定下了合同里的第(3)项的内容。

对于第(2)项条款要求的内容,需要侦探社在每天晚上12点之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滞后)向雇主提交当天的调查报告,提交方式是通过互联网把相关的电子文档发给雇主。其它两项条款要求1月30日前完成。雇主预交定金4000元。

从双方细发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关于第(3)项条款的认真推敲,可以看出来雇主那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能够明白他是担心万一遇上了不负责任的侦探社,到时候只知道收钱、不卖力去查出真相,然后随便给个“否定”的结果,这就有可能掩盖了自己需要调查的真相。因为“否定”的结果是不存在入院的证据的,所以也不需要侦探社另外出示相关的证明资料了。

当侦探社最后要求雇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备存时,雇主郑重提出不希望自己的这一次委托被记录在案,侦探社经理考虑到这算是一个大单的买卖后,同意了雇主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求。

侦探社的经理这样做是出于无奈,通常雇主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目的当然是不希望将来被人查到自己在调查陈香香;而侦探社不如实去留存雇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肯定是违反规定的,将来一旦因此出现问题,轻则罚款,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可尽管存在这样的风险,一般的侦探社通常都会迁就雇主的要求,毕竟顾客是上帝么。当今的市场是供大于求,如果侦探社在经营方面太死板,只会把顾客推向别的同行,这就是生存中的无奈。可如果侦探社违规办事,这里边的风险只能是由自作主张的侦探社自己承担,当然侦探社的经营者通常也要凭眼力对事情的轻重评估一下,像这一次是调查陈香香,她只能算是一般的公众人物,所以侦探社经理自认即使出事也不会有大事。

至于雇主所选择的这家侦探社,也是经过考虑后特意挑选的,离陈勇的武馆并不远,应该对这一片的环境会熟悉些。陈香香作为生活在附近的当地名人,而且还在中州市的省、市级散打比赛上都大出过风头,让侦探社很容易的就落实出了她在陈勇武馆工作的信息,这倒是不需要雇主再去提醒了。

这家侦探社当晚就安排人跟着陈香香从武馆回到了住宿的地方(孔秀英的工作室),算是落实住陈香香的居住之地。第二天一早从陈香香与孔秀英一起出门开始,侦探社的人就开始进行了一路的跟踪和守候,对于和陈香香有接触的人都拍摄了照片,包括陈香香和孔秀英一起开车接上徐然一路去放羊基地、然后陈香香又从放羊基地开着李欣的车去武馆、再然后孔秀英几人又开车接上陈香香、接着是送徐然回家、其后是陈香香和孔秀英在中午时回到工作室,陈香香下午就没有出门,侦探社的人也是敬业的在楼下守候到晚上,记录了晚上陈香香去武馆、最后是陈香香从武馆回到孔秀英的工作室休息的情况。

当晚11点半之前,侦探社的经理把周日这一天陈香香的活动情况、包括照片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发给了雇主,雇主收到后随即转发给了中情局指定的电子邮箱。

这个周五下午接到调查孔秀英委托的侦探社,所被委托的调查内容和陈香香一样:(1)孔秀英的个人履历及目前工作情况;(2)从明天开始的每天在公众场合下的活动情况,要求调查资料配合有照片或视频资料。(3)落实孔秀英自去年以来有没有因为突然昏迷而入院的记录。

孔秀英虽然在网络上出过名,但不如陈香香的名气大;尽管雇主是刻意选择的侦探社,位置又是靠近她们第一次因为“女拳手”视频出名的事发地,这家侦探社仍然不知道有这个人,

双方最后商定的合同价款是:

第(1)项1500元。(孔秀英虽然在网络上也出过名,雇主也能提供孔秀英正在和朋友一起经营动画网站的情况信息,可如果只凭她和别人一起经营网站这个信息,要找到她本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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