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一贯立刻表示,科、道本不分家,既然内阁已经决定此事当由都察院介入,与东厂联合督办,而之前大家又已经商议说应该让钱梦皋这个刑科科长发挥一些作用,那么联系起今日提出都察院介入之人也是另一位科长,则不如两者同去都察院,也好科道携手共襄盛举。
其实沈一贯这个说法,既有道理,也没道理。特别是他说“科道一体”,其实这话就很有问题,虽然科道官统称言官,然而科、道其实并非“一体”。
科、道当然都是监察机构,但有明一代的六科十三道究竟如何行使监察权?从体制的角度而言,大明是以“御史为台、六科为垣”。
这话有点抽象,得说明一下。明朝创建之始,中央设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三大府”,这既是元朝的旧制,也直承秦朝的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三公”并立。
当时,朱元璋对“三大府”的关系做了概括:“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纪纲,尽系于此。”
但是众所周知,此后不久便发生了朱元璋废除宰相的事件,而国家制度也随之进行重大调整: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和都察院都御史并称“七卿”,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分掌国家行政事务,都察院则取代御史台,成为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
当然,都察院并非一个简单的中央机构,它其实是一个可以和六部相颉颃的庞大系统。
《明史·职官志》有载,都察院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有奸邪乱政、结党营私、作威作福者,以及无所作为、贪婪无耻者,学术不正、钻营仕途者,皆在弹劾之列。
说是这么说,但都御史以正二品的大员,如果完全履行这一连串的“劾”,则难免有“搏击”之嫌,甚失大臣之体,这是其一。
其二,由于位高权重,都御史一旦弹劾有误,那就没有回旋余地,有损于都察院的威望。其三,能够做到正二品的都御史、正三品的副都御史,当是久居官场、历任内外,免不了碍于情面而官官相护。
所以这样一来,这一连串的“劾”,自然就应该让地位不高、资历不深、年纪较轻、顾忌较少的监察官员去干,这就叫以“以小制大、以下制上”。
当年汉武帝以六百石的刺史督察二千石的郡守,也就是这个意思。而且,这些官员还需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行事过分、弹劾失当,也不需要都察院长官出来承担责任才行。
基于这样的原则,明代逐步形成一套被称为“科道”的监察体制。所谓“科道”,指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
虽然这二者归属不同,但地位和职责却相近,故合称为“科道”,也称为“台垣”,御史为台,六科为垣,构成明代纠举弹劾、防止官员敷衍公事、违法乱纪的两道交叉防线,又由于职在“建言”乃至“风闻言事”,故又统称为“言官”。
言及至此,那好像科道的确是一体才对,为何又说不对呢?别急,说不对不是乱说,它俩虽然相似,但的确有区别,得具体来看。
“给事中”之名秦汉时已经出现,因“给事禁中”而得名,其后各代均有设置,但职责屡有变化。从太祖朱元璋、建文帝朱允炆到成祖朱棣,几经周折之后,明朝的给事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定制为六十五人,其中北京五十八人、南京七人,分隶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对应督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
六部尚书为正二品、左右侍郎为正三品,六部各清吏司的主副官郎中、员外郎分别为正五品、从五品,各司的主事正六品,但各科的都给事中才正七品,给事中则为从七品,以小制大的范做足了。
高务实为主笔编纂的万历版《明会典》,把给事中的职责归纳为四个字:“封驳纠劾”。
所谓“封驳”,即封还驳正,内容有二:
其一,以皇帝名义下发的诏令,给事中根据内容分类,分发相关该科审议。常规性事务,由各科都给事中签署颁发;重大事项,封还覆奏,确认后签发。如果诏令有违“祖制”或存在其他问题,则各科将其封还,并提出修正意见——即“驳正”。
这些职能,在隋唐时代是门下省的职责,但隋唐门下省的长官侍中,是与中书省的中书令、尚书省的左右仆射并称为宰相的,而明朝的给事中,都是七品官。
其二,中央、地方各衙门所上奏疏即报告,由六科分类抄出,分别驳正其中的错误、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分发各部处理。
所谓“纠劾”,《职官志》做了这样的说明:“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
无论是皇帝有过错,还是朝政有缺失,以及文武百官的道德、政绩表现,都在六科给事中的“纠劾”范围。“纠劾”的方式,可以由某科某位给事中单独进行,重大事项则由对口某科如吏科或户科领衔,联合多科共同“纠劾”,以对相关官员乃至皇帝造成强大的压力。
再看十三道监察御史,他们隶属于都察院。所谓“十三道”,是对应于全国的十三个布政司即省: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