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看书>军事历史>重生三国之我为张任>第两百五十四章 军衔制
之制后来被周朝继承,而周代的军队也是以战车为核心,1辆战车及其配属的步兵合称“乘”,是最小的编制单位。按照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司马法》一书的说法,每乘是甲士10名(3名上车作战,7名在车下作战),徒役20名。但也有人认为20个徒役中只有5名承担养马、炊饮,另外15名也参加战斗。比较一致的说法是每5乘编为1队,由仆‘射’指挥;每两队由“官”指挥;每10队编为“卒”,由“卒长”指挥;每2卒编“师”,由“师氏”指挥。周代仍然以“师”为基本单位,但师的数量逐渐增加,据史料记载西周王朝兵力最多时达14师。

这一时期,步兵、骑兵尚未成为独立的兵种,战斗的主力是战车兵。使用的主要武器是刀枪剑戟与弓弩。这些武器的使用,一直持续到封建社会的结束。

‘春’秋时期步兵逐渐成为独立的兵种,与车兵并列。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中仍有战车兵,与步兵‘混’编,依旧是作战兵种。西汉也仍然有“车士”的编制,以及在直属朝廷的北军中有专‘门’的“虎贲校尉”,有“车骑将军”名号。战国时期步兵成为主力,各国编制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早期步兵都以5人为战斗单位。据《司马法》一书,5人分别使用弓、殳、矛、戈、戟,成纵队战斗队形时,短兵器在前、长兵器在后。5个伍排列成一个方阵“两”,两司马为甲士,居中担任指挥。看来这种步兵战术与基本编制配合得很好。

汉代军队编制沿袭秦代。按照战时编制的常备军逐渐固定,以部为基本单位。部由校尉指挥,因此部有时也称“校”。校尉出缺由军司马代领。东汉时直属朝廷的北军“五校尉”部队称之为“五营”,每营应该相当于过去的部,但编制定额仅千人左右。校尉的级别相当于郡尉(比二千石),军侯相当于县尉(比六百石),屯长、队率相当于县吏(比二百石、百石)。部以下的编制不固定,根据任务各有几个“曲”;而部以上的编制也不固定,由朝廷根据战略方向、战役任务委派的将军,指挥根据该任务而组编的几个部,构成一支某个战役或战略方向的兵力,有时就称军。将军的指挥部由于要在野地宿营搭建帐篷而称之为“幕府”,朝廷往往给予相当大的人事权力,允许临时任命幕府官员,因此将军出征也就叫做“开府”。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军队的基本编制情况相当‘混’‘乱’,史籍的记载也不明确。总的趋势是部、曲的地位日益下降,成为将领的随从亲兵,其中大多数都是将领的奴仆,没有人身自由,最后部、曲联称,成为法律限定的一种贱民。而将军越封越滥,所领的“军”的员额不断缩小。

关于北朝时期军队编制情况,史籍记载不是很明确。据说北魏时期也是以队、幢、军3级为基本编制。但据说军仅千人左右,则或许是100人左右为队,以上3队1幢、3幢1军。指挥官分别为军主、幢主、队主。军以上编制不固定,根据战时需要组编由“统军”、“别将”、“都督”等指挥。

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对传统军队编制的改革力度较大。据说当时在皇帝之下设6个柱国大将军,每个柱国大将军管辖两个大将军(共12名),每个大将军管辖两个“开府”(共24名开府),每个开府管辖两个“仪同”(意思为仪仗可以与开府相同,总共48名)。这些听上去级别很高的军官实际指挥的士兵实际并不多,每个开府所指挥的是“军”(也叫“团”),但是实际上只有2000人左右;每个仪同指挥约1000人左右。千人以下的编制情况不明,但想来应该还是传统的什伍之制。

隋唐继承了府兵制度,尤其是唐府兵制的编制非常规整。各地遍设折冲府,为组织、训练的编制单位,管辖兵员1200— 人,设折冲都尉,副手为两位果毅都尉;府下辖4—6个团,每团兵员200人,设校尉为主官;团下辖2旅,每旅兵员100人,设旅帅为主官;旅下辖2队,每队兵员50人,设队正为主官;队下辖5火,每火兵员10人,设火长。战国以来传统的“伍”被取消。全国的折冲府数目庞大,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就达到了643个,分别由朝廷的12卫大将军统帅。

五代时期战‘乱’频仍,无所谓平时战时,军队的编制就是战斗编制。到后周时组建基本战斗部队编制:100人为1个“都”,都有“都头”;5都组编为1个“营”(500人),营有“指挥”;5营即组编为1个“军”(2500人),军有“都指挥使”或“都虞候”,或直接称“军主”;10个军编为1“厢”(25000人上下,从战斗中的左、右两翼发展而来),厢有“都指挥使”,或直接称“厢主”;左、右两厢编成一个战略方向的总兵力,一般大约为50000人上下,由皇帝派出的节度使统帅。这或许就是从唐代军队的战时编制发展而来的。

后周的制度被宋朝全盘沿用。宋军以标准为500人的营(一般直接称“指挥”)为基本单位,统计兵力都计算有多少指挥,调动组编也以指挥为单位,一般并不拆散。营下的为100人的都,有都头;都以下的编制应该是什伍之制,有军头、“十将”(管辖10人)等士官的名目。

理论上5营编1军,但实际上往往不足额(也有相反的情况)。而军以上的厢由于兵员过多,因此朝廷往往采用‘抽’军办法,使厢并不足额,甚至进一步撤消厢的番号。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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